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