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並檢具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卷為證。
二、經核無誤,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