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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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122號債權人 羅鈺 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鈺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求新臺幣530萬7361元之計算方式及相關釋明文件(如聲請狀所附防火門報價單中何些物品為瑕疵物品暨其合計金額),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