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26號
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2複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複代理人 陳景裕 律師複代理人 鄭美玲 律師被上訴人 陳啟昌 即建昌電器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8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