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罰金刑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自無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前段規定合併執行;又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故不必定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槍砲│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併科│有期徒刑6月│││罰金新台幣6萬元││├──────┼─────────┼─────────┤│犯罪日期│97年5月30日(聲請│97年9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97年5月29│書誤載為97年9月10│││日)│日)│├──────┼─────────┼─────────┤│偵查機關│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731號│第1695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聲請│臺北地院││││書誤載為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306│98年度易字第2625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3月18日│98年12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聲請│臺北地院││││書誤載為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306│98年度易字第2625號││││號│││判決├──┼─────────┼─────────┤││確定│98年4月27日│99年1月11日│││日期│││├───┴──┼─────────┼─────────┤│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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