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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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秋桂 即林媽媽租屋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秋桂即林媽媽租屋企業社(下稱上訴人)與
被上訴人即原告安得利設計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斡旋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本院103年度南小字第
99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