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72號
原   告  朱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萬元」記載
,應更正為「72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依系爭房
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計
算式:6,000元×12月÷10%=7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7,820元。本院前開之裁定有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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