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一0一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四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一、四所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如附表編號二之罪已減得之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四及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
(一)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犯罪,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核無不合,爰均減其刑如附表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至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六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符合減刑之規定,聲請本院減刑部分,因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三二二二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又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一、四及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雅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一月七日│九十五年八月三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五│九十五││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一二九二│六七0五│├───┼───┼─────────────┼─────────────┤││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九十五│九十五│││案├─┼─────────────┼─────────────┤│後││字│簡│易│││號├─┼─────────────┼─────────────┤│事││號│三一二六│二六二一││├─┼─┼─────────────┼─────────────┤│實│判│年│九十五│九十六│││決├─┼─────────────┼─────────────┤│審│日│月│七│二│││期├─┼─────────────┼─────────────┤│││日│二十一│八│├───┼─┴─┼─────────────┼─────────────┤││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九十五│九十五││確│案├─┼─────────────┼─────────────┤│││月│簡│易││定│號├─┼─────────────┼─────────────┤│││日│三一二六│二六二一││日├─┼─┼─────────────┼─────────────┤││確│年│九十五│九十六││期│定├─┼─────────────┼─────────────┤││日│月│七│三│││期├─┼─────────────┼─────────────┤│││日│二十一│十九│├───┴─┴─┼─────────────┼─────────────┤│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前經臺灣板橋││權期間或罰金額││地方法院裁定減刑確定)│└───────┴─────────────┴─────────────┘┌───────┬─────────────┬─────────────┐│編號│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三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犯罪日期│九十六年二月三日│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偵│機關│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六│九十六││案├───┼─────────────┼─────────────┤│年│字│毒偵│偵││號├───┼─────────────┼─────────────┤│度│號│六二三│五七五四│├───┼───┼─────────────┼─────────────┤││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最││年│九十六│九十六│││案├─┼─────────────┼─────────────┤│後││字│簡│簡│││號├─┼─────────────┼─────────────┤│事││號│一三0八│一四一三││├─┼─┼─────────────┼─────────────┤│實│判│年│九十六│九十六│││決├─┼─────────────┼─────────────┤│審│日│月│四│五│││期├─┼─────────────┼─────────────┤│││日│二十六│三│├───┼─┴─┼─────────────┼─────────────┤││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年│九十六│九十六││確│案├─┼─────────────┼─────────────┤│││月│簡│簡││定│號├─┼─────────────┼─────────────┤│││日│一三0八│一四一三││日├─┼─┼─────────────┼─────────────┤││確│年│九十六│九十六││期│定├─┼─────────────┼─────────────┤││日│月│五│六│││期├─┼─────────────┼─────────────┤│││日│三十一│四│├───┴─┴─┼─────────────┼─────────────┤│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