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4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上開借款加計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已逾1,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借款同意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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