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榮村 律師被告丁○○被告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B書記官賴琪玲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榮村 律師被告丁○○被告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B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