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台南縣私立華濟永安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黃君五 被告戊○○
丁○○
己○甲○○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起訴請求被告戊○○等六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四百九十四萬三千三百四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未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應補繳納裁判費五萬四千三百七十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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