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五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潘梅娟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葉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