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六二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結婚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無效,為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所明定。
三、原告主張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在大陸地區與被告登記結婚,並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亦無二人以上之證人,且被告亦無結婚之真意,只是欲借結婚來台灣工作,是原告亦未為結婚之戶籍登記等情,固據提出戶籍謄本、身分證件影本及公證書影本為憑。惟查,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兩造既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亦無二人以上之證人,被告復無結婚之真意,按之前揭法條之規定,兩造結婚為無效,則兩造既無婚姻關係存在,原告起訴請求離婚,其主張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應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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