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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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吳淑靜律師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柯月美
法官林福來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