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兆祥通運公司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八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兆祥通運公司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八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