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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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告 尤俊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伍萬柒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6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