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89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8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不服本院95年度訴字第2289號刑事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卷附被告之上訴書狀可憑,揆諸前開法文,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