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東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
蕭芳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將其收押後,經於同年七月二十日延長羈押二月,再經本院於同年九月十二日裁定自同年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嗣復 經本院於同年十一月九日裁定自同年月二十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在案。其間,被告因另案贓物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執辛字第1166號執行指揮書,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借執行有期徒刑二月,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執行期滿,本院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續行羈押一月。茲查被告前開應予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盧亨龍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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