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3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選任辯護人葉秀美律師
陳香如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吳幸娥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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