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5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褚曉寶選任辯護人宋國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0月15日裁定羈押,嗣於97年1月9日裁定自97年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於97年2月26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0年,尚於上訴期間,並未確定,為確保進行日後上訴後審判或執行程序,本件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應自97年3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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