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柏瑞 即 黃文煌 即 黃德城 等間聲請回復所有
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 黃文良 應就臺北市○○區
○○段○○段000地號土地及1077建號建物於民國105年2
月2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由被繼
承人 黃招明 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如相對人同意可由
聲請人代為辦理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