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乙○○住臺中被告甲○○住南投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臺中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羅智文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