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號
原告向虹五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健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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