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二號
聲請人 呂永惠 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因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固定資產尚未處分完成,且國稅局迄今尚未查核完結該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致無法於前次展延之六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次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前次准予延展清算完結卷宗(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七九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予准許再次展期至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