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公字第三三四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九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持有毒品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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