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四號、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壹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第三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袋(淨重○.一一公克、包裝重○.一五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轉讓及持有,係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