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六號
聲請人昭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秀芳 相對人松翊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玉燕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主張受擔保利益人之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