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335號
原 告 黃文錫
被 告 陳秉寬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設籍於新北市○○區○○路○○○號,有被告之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堪認上址為其住所,故本件之管
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