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淑娟 等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㈠相對人高淑娟於民國104年7
月13日就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
分15分之1)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債權
行為及物權行為撤銷;㈡相對人 張某 應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
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高淑娟所有等語。核其法律關
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
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