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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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41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峻晨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峻晨(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駕駛)、被告 王詠鈞
  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駕駛)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三、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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