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1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2138號
原   告  張文嘉
被   告  邱政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 陸佰 貳拾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6年6月10日19時19分,
駕駛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於臺北市○○區○○街○○號
1樓停車時,因駕車不慎,與原告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重
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擦撞,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
應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修車新臺幣(下同)
18,000元,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8,000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估價單、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萬華分局武昌街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車損照片等
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12頁),又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之規定,視同自認
原告上開主張,自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汽車、機車或其
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
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
文;是被告對其使用車輛所生侵權行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復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
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亦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請
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
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主
張系爭車輛必要修復費用為零件費用共18,000元等情,業據
其提出報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依前揭說明,系爭
車輛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自應將零件折
舊部分予以扣除。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536/1000,且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
用定率遞減法則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限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準此,系爭車輛出廠日為104年12月,有公
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可佐(見本院卷第32頁),至事故發生
日即106年10月19日止,實際使用年數為1年9月19日,以
使用1年10月計,故該車零件費用扣除折舊後之費用為4,62
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原告得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應
為4,621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62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婷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
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
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
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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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8,000x0.536=9,648
第1年折舊後價值18,000-9,648=8,352
第2年折舊值8,352x0.536x(10/12)=3731
第2年折舊後價值8,352-3,731=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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