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8號上訴人即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啟明 因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上訴人林鴻堯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柒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各於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