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47號原告丁○○
號4樓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宇成 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