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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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91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壹柒伍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壹陸肆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壹壹伍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壹零柒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五四○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上開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以九十八年度毒偵緝字第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押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檢驗前淨重零點一七五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一六四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一一五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一零七公克),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高市凱醫驗字第九六四○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見聲沒卷第三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核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