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36號上訴人 林信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9萬8,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萬4,960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數額為新臺幣2萬7,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