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九О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賴彌鼎 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查本件被告甲○○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並據被害人丙○○、丁○○、乙○○於警訊及偵查中指述綦詳,復有膠帶二綑、眼鏡一副、手套二只、帽子一頂、水果刀二把、含彈匣之仿BERETTA廠八五型半自動改造手槍二把及改造子彈十二發扣案足憑,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先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復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延長羈押二月,再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事證尚待調查,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劉亭柏法官李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