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八九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竹北簡易庭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六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為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五一號
)提起上訴,及移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