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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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六號
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 吳光陸 律師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蔡秉宸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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