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抵押權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一號
原告三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陳隆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宏囷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抵押權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元玖仟捌佰叁拾壹,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柒萬零貳元,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玖仟捌佰叁拾壹元,尚欠新臺幣陸萬零壹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曹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