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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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三號
原告甲○○
乙○○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釱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