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國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國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國貿字第四一號
原告美國菲尼士網路整合公司(PHOENIXINTEGRATIONCORP.)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 阮紀堂 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庭期另行指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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