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3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三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男四選任辯護人賴彌鼎律師
林宗竭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吳燦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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