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一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 陸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連續加重竊盜與妨害兵役罪嫌重大,有再犯加重竊盜案件之虞,且前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執行羈押。
二、查被告所涉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在案。又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