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訴緝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韋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