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29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29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22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13224號),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鍾雅蘭書記官楊郁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非法重製光碟壹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明知南一國中經典題本PDF光碟係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一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文字著作,非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於某不詳時間,透過網路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盜版南一國中經典題本PDF光碟後,竟意圖銷售而基於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6年9月間某日起至98年2月17日上午9時35分許止,在其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號住處內,以燒錄機非法重製上開著作於光碟,並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再以「swean0
706」之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上開非法重製著作光碟之訊息,且留下其電子郵件地址供顧客聯絡使用,以1片光碟新臺幣(下同)100元至300元之代價,公開販售上開非法重製著作之光碟,供顧客以標價下標,並待收到顧客回傳確認訂購之郵件後,再進一步指示顧客將約定價款匯入其所開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待確認匯款金額無誤後,甲○○再將上開非法重製光碟透過不知情之郵務人員寄送給訂購顧客。嗣經不具有真正買意之員警喬裝買家,於98年2月17日以前述方式向甲○○購買上開盜版光碟1片後,始通知南一公司確認係盜版光碟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非法重製光碟1片,係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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