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06號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弄4號以上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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