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97號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以上上訴人與甲○○○○○○、乙.給付代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2,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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