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779號聲請人 吳根成 即吉發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吉發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吉發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吉發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吳根成即吉發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吉發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完結之財產目錄、同意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
53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