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即受刑人乙○○釋放。茲因該受刑人乙○○逃匿,致無從執行,爰聲請將具保人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開事實有本院九十八年訴字第八0五號刑事判決一份、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四五號刑事判決一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一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六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一紙在卷可稽,且受刑人乙○○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四分局拘提後,因行方不明,無法拘提到案等情,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市警一刑字第0九八四一三七八五六0號函暨檢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及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九十九年一月四日南四警四刑字第000000000000函暨檢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與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九十九年二月五日南四警四刑字第0九九四四二0七六一0號函暨檢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各一份附卷可憑。是受刑人乙○○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足認受刑人乙○○顯已逃匿至明。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