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陳清白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應更正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將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誤植於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後,應依前揭解釋,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鄭銘仁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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